若企业为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培训并与其订立了服务期条款,当员工离职之时,其服务期限尚未届满,此时企业可以寻求
赔偿,然而,
赔偿金额不应超过服务期限内尚未履行部分所预见的培训成本。再者,假如员工和用人单位签定了竞业禁止条约,那么当员工
辞职并涉嫌违反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时,以及在工作期间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单位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事件发生时,单位有权请求赔偿,此举亦具备合理性。反之,若不存在以上因素,且员工在提出离职之际,企业无权以任何方式请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