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方凡涉及到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出现失误或是遭遇突发情况导致了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害事件的,皆可称作交通事故。对于此类交通事故案件中的
误工费用,其涵盖范围包括:
劳动者每个周期内的固定
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贴,以及书籍稿费、授课薪酬等等,总而言之,凡是收入来源均需仔细考虑在内。此外,无论
受害人属于全职工作者还是兼职雇员,都同样适用这套标准,只要他们的收入确实因事故受到损失即可。然而,当受害人为一些特殊群体,如在特定机构任职的员工,由于受伤导致工作暂停,这些机构未必会扣除其部分甚至所有的收入。至于受害人为企业商业运营者的情况下,不应将他们可能失去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计算在误工费用之内。在涉及
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中,若交通事故产生了误工费,则一般原则上是不会再批准
病假工资的申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职工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有
肇事方按照职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赔偿,用人单位不支付病假工资。
但职工无法从肇事方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支付办法支付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