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承包商面临无法
追讨到
工程款项的情况,其有权以
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发出催告信,或者授权律师发送律师函,敦促发包方尽快且合情合理地支付工程款。
倘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仍未取得发包方付款的承诺,承包商有权利诉诸于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并要求发包方清偿
工程欠款。
待法院做出裁决之后,承包商再遵循法院的判决结果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欠款;
此外,若承包商认为不需要发律师函也能达到同样效果,亦可选择直接提起
诉讼程序。
若法院
判决生效后发包方依然不履行付款义务,则承包商可等到
判决书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后,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
另一方面,承包商也可请求法院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合法处置,例如进行公开拍卖,承包商自有优先购买权来获取
拖欠的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