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买家同时购买同一物品的情况下,倘若卖家在与第一个买主签署了买卖协议并正式交收该项标的物或者完成了所有权转让登记后,又与另一位后来的买主签署了买卖协议。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后签定的买卖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然而由于这种行为构成了
欺诈,因此,后来的买主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撤销这条合同,从而获得对应的补偿性
赔偿。或者,这位后来的买主亦有权利选择解除这个合同,并要求对应的赔偿。若是卖家在签署了第一份买卖协议且未按照这一协议的规定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办理相关
过户手续之后,又与新的买主签署了新的买卖协议,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前后两份协议都具有合法有效的地位。那么,在实际执行方面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若两份协议均未得到实际践行,则应优先执行支付较早货款的协议;如果两份协议均未能实际交付和结算货款,则应优先执行签约时间较早的那份协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
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