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阶段的婴儿
监护权归属涉及父母双方的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须提交至法庭并由法律来进行裁决。鉴于此,为了确保
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否则法院将会将婴儿优先判给母亲进行直接
抚养,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1)母亲身患持久且难以治愈的感染疾病或者更严重的疾病类型,使婴儿不适宜与其共
同居住和生活;(2)虽具备抚养能力但未尽到
抚养义务,且父亲提出子女需随其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3)由于其他列明的原因例如
家庭矛盾等
不可抗力,导致婴儿的确不适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