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财产与权益并不必然被划分为双方共有,例如在婚姻
存续期内,赠与人特意将某笔财物赠与给配偶中的任意一人时,该财物便会被视为受赠者的私有财产。相反地,只有以下财产及权益在婚姻关系仍然有效时才能算作是夫妻共有的:(一)在职员工的薪资与奖金及参加工作所获得的福利待遇;(二)通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而获取的收益;(三)因
发明专利或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收益;(四)在
继承遗产和他人
赠予财产中暂未分割的那部分财产,但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外;(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应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其它
类别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