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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途径仍然是双方自愿
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
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进行办理。
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在达成
自愿离婚的决定时,务必填写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手续。
该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载明双方婚姻意愿消亡且对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各项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性建议的意思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
协议离婚需经过一个月的程序处理,待双方渡过
离婚冷静期后可再次提请婚姻登记处颁发
离婚证书,在此期间,以三十天作为离婚冷静期标准。
一旦冷静期结束,如夫妻二人未能在三十日内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对于
诉讼离婚而言,必须有合法的
证据和材料作为支撑,法院方能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仅当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境地,法院方才有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离婚宣告。
在申请过程中,
当事人需准备齐备的资料以便提交给法院,例如:
离婚诉状(亦称
民事起诉状),
结婚证明文件(夫妻有效结婚证件),原告身份户籍信息以及户口簿等。
对于曾经因
离婚纠纷进行过
诉讼但未获得成功的情形,当事人还需附带上次诉讼审判结果的
判决书或裁决书作为补充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