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严谨的法律
法规要求,如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论处于何种学期阶段,我们均须全额退还学员所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第一,发布、传播含有
虚假内容的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第二,在受停止招生
行政处罚期内,超越规定的办学范畴进行招生活动;第三,在办学过程中因
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特定原因而被政府机构勒令暂停办学的行为;第四,在收取学费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审批),或者未曾明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在学费缴纳完毕之后,未能向参与培训的学员依法开具相应的票据;第六,本应当依法与参与培训的学员签署正规培训协议,但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此项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