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出现严重问题并导致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一是
重婚行为,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
当事人与他人再行缔结有效婚姻关系;二是与第三者存在非婚姻形式下的长期而稳定的共同生活状况,这种行为被称为“与他人
同居”;三是施暴者对受害者施以拳击、束缚、残害或强制约束受害者人身自由等伤害行为,这便是专门针对家庭中的
暴力现象所做的定义;四是一方对共同供养的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强迫抛弃他们或未尽到应有的照料责任;最后,已婚人士未能恪守道德底线,与其他婚姻之外的异性持续保持稳定且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处状态,也在此范畴之内。
所谓
家庭暴力,是指对应受尊重的家庭成员进行反复并且持久地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那些长期、频繁的
暴力行为,更应该被确认为虐待行为。遗弃则是指负有
赡养、抚养和
扶养家庭成员义务的一方向未承担此类责任的另一方所做出的
违法行为。例如,当某位家庭成员身患重疾却得不到应有照顾;或其伴侣在没有足够解释的情况下
离家出走,该行为皆可纳入遗弃的范围。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则是对前述各项列举以外的其他可能引起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的例外情形的概括。这意味着,对于预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种法定情境,其他严重瑕疵行为也能够成为向过错方寻求
赔偿的理由。例如,在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不忠行为、与他人非法生子、同妻卖淫、另一方具有吸食毒品以及赌博等痼疾无法改正,都属于可以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