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若决定终止婚姻关系,其
财产分配中的
经济适用房事项安排大致如下所示:在提交
离婚申请前,双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共
同居住时间未达到五年以上的,将暂时不进行此类房产的分割,待房地
产权证书正式颁发且拥有完整的房产所有权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处分。而如果共同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五年,则可视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第一种方法是根据
购房当时向政府缴纳
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价格,以及目前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按特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后,获得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然后,再由权威资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市场估值,并依据夫妻同居期间所付出的贡献度,平等地分割该经济适用房。在此过程中,所有权归属于某一方的一方,需对另一方全额支付相应房产价值补偿款项;另一种方法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约定,尤其当无明显规定参考时,这种
处理方式将会被优先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