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提出离婚诉讼却无法找到被告的相关情况,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1、倘若被告下落不明且期限已经超过了整整两年时间,并且系由人
民法院宣判其为失踪人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利直接裁定批准并认
可离婚。2、而在被告下落不明且期限已经超过了整整两年时间,但配偶一方并不申请宣告该人为失踪人口,而是仅向法庭提交
离婚诉请的情况下,法庭亦应对此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应对下落不明者用公告形式将法律文件送达到位,待
公告期结束后,再按照缺席审判的程序对此案做出最终评估和判断并进行判决。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且期限尚未达到两年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向法庭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法庭仍然会予以受理。然而,在作出
缺席判决时,法庭将会谨慎对待并充分参考无出席方的陈述与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