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请求返还依据当地习俗所支付的
彩礼之请求,经查证事实如下,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同和支持:
首先是在双方均未能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
其次是尽管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况;
最后是对另一方的婚前提供的财物,使得其陷入生活上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