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偿还
欠款后,自相关资料录入之日起三日内应予删除。
然而因法院无法直接获知
债务已悉数得以清偿,因此
债务人仍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告知法院判决已获有效执行,以及申请从
判决书中将其名删去之事宜。
应对被判定为行为不当者予以公开曝光。《关于公布失信名单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
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
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
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