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期间,除非
劳动者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所列明的第一项及第二项的特定情况之外,任何用人单位均不
可撤销或解除该名劳动者的劳动合约。若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有上述列举的第四十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状况发生,用人单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同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但必须依照相关
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参与工作的年限作为参考,按照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至不足一年者,按整年计;未达六个月者,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对于
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劳动者同意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不低于原来薪酬150%的加班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在双休日分派劳动者进行工作且无法给予补休的,亦应支付不低于原薪酬200%的加班工资;最后,如果是在
法定节假日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加班的,则需要发放不低于原薪酬300%的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