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超过十年之久,并且与单位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便有资格同单位签署一份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累计服务达到了十年以上,且自愿选择继续
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该单位应当与该名劳动者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无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定并确定没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