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
拆迁者或房屋承租户未能按照裁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完成迁离事宜,市政府有权责令相关部门进行
强制拆迁,或者由负责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主管部门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强制拆迁请求。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主体需要就涉及需拆除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构办理
证据保全手续。强制拆迁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1)如被征收入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则市政府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同时法院也不能
强制执行。2)强制拆迁行为的实施务必以补偿决定为基本前提。若未出具此项决议,任何机构均不能实施强制拆迁。3)对于被征收入而言,必须给予足以支付货币补偿款项、可供调换
产权的房屋以及周转房,否则不能进行强制拆迁。没有提供货币
补偿金额及其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信息,以及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详细资料的情况下,强制拆迁不得进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