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吸收公众资金或采取其它形式进行资金吸收活动,干扰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以下任一情况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
立案侦查:
(一)个人非法集资额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累积达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或单位非法集资额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累积达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数达到30个以上的,或单位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数达到150个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导致存款人经济损失金额累积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或单位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导致存款人经济损失金额累积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四)该行为对金融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的;
以及(五)其他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
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