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需要父母提供
抚养。
然而,如果是年龄超过16岁且没有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青少年,他们依靠自己的工作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并且能够保持居住地一般的生活水准,那么在此年龄范围内,父母也有权停止提供
抚养费用。
然而,若是已经成年但却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他们的父母有责任和义务继续承担养育责任,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同时,对于那些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是由于一些
不可抗力(如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难以维继的成年人(无论年龄大小),都应该被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