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被尊重和保护,中断探望权的唯一必要条件便是其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孩子的身体或心理健康受损。
虽然探望权利人未能支付
扶养费用,但这一情形并不足以构成中断其探望权的合理理由。
探望权能否得到中止,须以是否出现了法定的停止适用于探望权的特定事件为关键标准。
而在
民法典中,尽管没有详细列举出所有适用的法定终止事由,但是却普遍且笼统地将之表述为可能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
举例来说,若探望权利人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已经严重恶化,以至于孩子坚持拒绝接受探望;
或者探望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针对孩子实施了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侵害了孩子的权益,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定终止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