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
入职后短短两个月内,就遭受了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需额外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满足职位所需的基本条件的;其次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再次是劳动者严重渎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
财产损失;再者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合作关系,对本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了严重干扰而且经过用人单位多次提醒,仍然我行我素,不予纠正其行为的;以及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明确列明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
法律效力失效的;最后也是最严重的情况,即如果劳动者已经依法受到
刑事处罚或司法制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