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故意拖延
工程款项且在受到
债权人诉讼之后仍旧没有偿付能力,这被视为典型的失信行为之一;法院有权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将此类
当事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当中。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能会涉及到
拒不执行裁判命令
罪名,甚至有可能面临
刑事责任。而对于确实无力支付
债务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将其列入到
失信被执行人的行列之中。《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