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雇主未能如期支付员工应得之
工资,雇员并不能未经法律程序便径直向法院提出
诉讼,按照法定程序,此类诉讼必须先行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若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对于判决结果持有异议,雇员尚可于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的第十五日起,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若雇主已为其
拖欠工资之事提供有单位开具的有效
欠条作为
证据,那么依照现行法律制度,雇员无需再经由劳动仲裁这一环节,只需准备妥当
起诉状,便可直接向相应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要求雇主偿还所
拖欠的工资款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