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
留置权之时需满足如下几个必要因素:首先,
债权人需持有
债务人的动产并占有权衡。其次,债权须经过偿还期。换言之,若债权人的
债务尚未达到偿还日期,既未向其交付已被占有的物件也没有恢复占有该标的物的责任义务的,此时不可享有留置权。然而,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除外。最后,实现留置权还需要动产与占有以及债权三者属于相同
法律关系。另外,依据我国有关
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企业之间设立留置权时并不受限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