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本次对于
工伤等级为玖级的
赔偿标准如下所列:
第一,关于
医疗费用方面,依照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
其次是伙食补助费方面,这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制定;
再次是关于交通及食宿费用方面,如果需要跨区域就医时,这些额外的费用也将会由当地政府做出相应规定;
然后是康复治疗费用方面,需在签署了服务协议且符合各项条件的
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同时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支付所需费用;
接着是用于支付
工伤医疗期员工工资的部分;
尽管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不得超出24个月之限;
再者是关于生活
护理费的问题;
这里会根据员工在日常生活中完全无法自理、大部分无法自理或是部分无法自理分为三个不同程度,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最后是关于辅助器具费的部分,按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完毕;
在这个基础上,对于
九级伤残还会给予一次性的
伤残抚恤金以作为补偿,其金额为9个月的本人
工资;
此外,
工伤九级还会有两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
同样地,为了保障工伤九级员工在后续工作中的权益,还会有与九级伤残相对应的八个
月工资作为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