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是关于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的
离异问题,那么双方可以考虑选用
诉讼离婚的手段来结束婚姻关系,或是在患者精神状况清醒且没有发病之时签署书面协议并发起
离婚申请。然而,当面对完全丧失自我辨认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时,
离婚程序便只能依靠
诉讼途径实现,其中无疾病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状进行
立案;鉴于精神疾患患者无法成为有
行为能力之人,因此必须由其合法
代理人代理出席庭审活动。倘若原配偶在婚前即存在精神疾病并未尽告知义务,婚后经过治疗仍未能康复,或者在婚前明知另一半患有精神疾病却依旧决定与之缔
结婚姻,抑或在婚姻
存续期内,任一方出现精神疾病且长期无法治愈,这类情况下若
当事人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作出
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