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工伤认定之后的薪酬发放问题,当员工因为
工伤事故或是患有职业性疾病而必须暂停工作并进行
工伤医疗时,原先的
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在这段时间内维持现状,并且由用人单位定期向每一位受影响的员工发放。
其次,对于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为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过,如果经过具有设区市
劳动能力鉴定资质的委员会批准,确认为病情严重或是特殊状况的话,也有可能适当延长
停工留薪期,然而最长延长期限不能超出十二个月。
在此过程中,工伤职工的
伤残等级评估完成后,将会停止原有的薪酬及福利待遇,按照相应的规定享受新的
伤残待遇。
最后,由于工伤留薪期结束后某些员工还需进行康复治疗,因此他们依然能够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
另外,对于无法自我照料的工伤职工而言,在他们处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他人护理的时候,则由其所在单位负担相应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