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
侵权行为之时,
知识产权所有者享有权力通知服务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而针对服务平台的运营方而言,当其得知
侵权情况之后,亦有义务采取必要之措施。
(1)若接到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有效遏制侵害现象的发展,那么对于侵害后果扩大的部分,平台及其运营商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若已知悉或是有理由推测存在侵权行为,却仍未能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的,那么平台及其运营商也将被要求同侵权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充满恶意地发布错误的侵权通知,导致平台内商家遭受损失的,此类人需要承受加倍的
赔偿责任;
(4)在接收到平台内商家提交的申明后,服务平台的运营方有义务将此声明转发给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者;
如果在转交声明后的十五天之内,未接到知识产权所有者关于投诉或
诉讼的正式通知,则服务平台的运营方必须立刻停止已经实施的任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
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