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需于接受申请之日起两月之内,依法就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
赔偿之决定。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对赔偿申请予以赔偿,则应以
书面形式制作相关赔偿决定书,自作出此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规定范围内将其送达到赔偿请求方。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方可在期限终止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