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规规定,
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然而在个别情况下则可能会予以适当延长,如遭遇严
重伤害或者其他特殊境遇。在此类情形中,延期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越12个月上限。若企业欲提出延期申请,必须获得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正式确认,而非仅凭用人单位和职工私自商议决定。因此,严格说来,停工留薪的总时长应为24个月。在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有责任如常发放。停工留薪期满之后,用人单位便无需再行支付这些工资、福利。在此情况下,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首先,如果
工伤员工还须接受进一步疗愈,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无法对其
委派具体工作任务,对应报酬暂时停止发放,但员工的
工伤医疗待遇不受影响;其次,当停工留薪期满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方能按评鉴结果申请相应
赔偿金的情况下,
赔偿费用将由
工伤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若用人单位未对
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自身理应承担这笔赔偿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