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
工程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是否包含验收期限这一问题,具体的答案需依循合同中的详细规定而定,若并未做出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验收期限并不被涵盖在
有效期限之内。
概括而言,当在实践中遇到有关
建筑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时,
当事人可向相关机构寻求法律援助,法院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和判断:
第一,如建设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那么竣工日期就应以验收合格的那一天为准;
第二,如果
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方却迟迟未能完成验收工作,那么这时的竣工日期便应以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的那一天为准;
第三,如建设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方在此情况下擅自进行使用,那么竣工日期应从发包方开始转移占有该工程的那一天算起。
一份完整的
施工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工程范围、建造工期、各个阶段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工程品质标准、工程总价、技术性文件的移交日期、原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承担责任、支付账款和账目
清算、最后的验收程序以及保障期限、有关各方之间的协助义务等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