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培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建立了
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情况。在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其次,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劳动报酬,并确保他们自身获得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共享到了企业的劳动成果。这也是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没有签订正式书面
劳动合同,却依旧构成完整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明确。当满足如下三个前提条件之一时,无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都将被视为已经成立:(1)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备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并实施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以实现对劳动者的有效管理,同时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有偿劳动;(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成果应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对于促进和提升用人单位的发展具有实质性的价值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