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之前赠送配偶中的任意一方所得到的财产,皆应视为该方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在
离婚之际,还是在其他任何情況下,都不应让对方有任何权宜处置的机会。但若涉及到婚前送予两者相同的财产份额,那么这些财产便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范畴,在面临
离婚问题时,双方即可通过协商来分配这些财产,倘若二者因意见不合无法达成共识,法官则会依据具体财产状况,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女方合法权益及尊重无过错者权益这几个方面的原则进行裁决,对其进行合理分配。在此前提之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规则通常倾向于平均分配,然而考虑到实际生产生活需求以及财产的具体来源渠道等各种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允许存在微小的差异。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所带来的收益;(3)
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4)
继承或收到赠与的财产,除非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特意规定只归某一方所有;(5)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入市场获取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或应有权利获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企业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此外,现列举若干种属于夫妻单方所有的私有财产:(1)单方在
结婚前拥有的财产;(2)单方由于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赔的金额或获得的补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属单方的财产;(4)专供单方使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被法律规定应属于单方所有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属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而发生改变,除非有特别的约定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