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诉讼中出现一方坚决反对的情况,那么另外一方依然有权通过
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求。
如果经过充分沟通后仍存在某一方
拒绝离婚的情形,此时便无法再度达成双方共识并进行
协议离婚手续。
针对这种情况,唯有向当地法院提交
离婚诉状并寻求法律援助。
当法院受理此案之后,会着重审查
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即评估成员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对于
感情破裂程度较高的案件,被告方失去对婚姻的信心,法院基于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都会判决
离婚结果。
在此过程中,如何准确地衡量夫妻间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显然极为关键。
评估应该全方位考虑婚姻基石、婚后生活状况、冲突产生的根源、夫妻关系的当前形态以及改善婚姻状况的可能性等多重要素,而非仅仅依赖于单方的同意与否作为决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