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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可以征用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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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0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无拥有土地征收的权限,唯一有权实施此项权力的主体仅限于当地政府部门。而且,在承包农村土地之后,所对应的使用权将直接转移至承包方手中。然而,当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必须事先向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待其审批通过后方能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了推动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建设,出于实际需求而使用土地;(2)未严格按照最初获批的土地用途来使用;(3)由于种种原因,如撤销、搬迁等,导致无法再继续正常使用该土地。
承包地是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作为承包人,他们享有的具体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组织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处置产品;同时,若承包地遭遇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人都有权依法主张获得相匹配的补偿;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还应享有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承包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具体来说,他们需要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私自将其用于非农建设项目;同时,承包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杜绝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最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办理其他必要的手续以及按时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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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能征用承包地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具有土地征收权力的,只有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使用权归承包方所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5浏览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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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具有土地征收权力的,只有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使用权归承包方所有。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4浏览 2024-10-05
村集体可以征用承包地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具有土地征收权力的,只有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使用权归承包方所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8浏览 2025-05-13
村集体能征地吗
村级集体是不具有征收土地资格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11浏览 2024-09-29
承包地被村集体征收怎么处理
33浏览 2025-01-10
农村土地征收,我是集体承包,补偿款是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律师回复] 你好,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三)土地补偿费    1、分配对象    (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级政府应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进行提取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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