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招标方式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国内及国际两个范畴进行探讨。
就国内市场而言,在进行具体招标时,各相关单位可以选择通过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电子传媒介质,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且公正的公布。
通过这样公开透明的招标方式,尽管提交招标书的期限已经截止,但招标机构仍然能够通过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对各类
投标单位进行横向比较,从而选出最为符合需求的合作伙伴。
此外,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导购买形式,具有独特的含义和价值。
它是指由采购方依照既定法律程序,透明地对外公开招标信息,邀请所有可能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随后,采购方通过运用事先设定的评选条件,从所有应标的供应商中挑选出最佳的中标供应商,进而与之达成政府采购的
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