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建筑工程款项优先权的行使方面,第一步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工程发包方发布催告通知,请求对方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程价款的偿付义务。倘若发包方在上述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
工程欠款,
承包方则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发起相应的权利实现行动。关于如何实施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可就
工程款进行协商,达成合意之后予以打折方案处理;其次,承包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建筑工程进行合法拍卖售卖,同时需提交证实自身享有
优先债权及具备
强制执行情形的必要
证据材料。在另外一种选择中,承包方也可以先向人
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待
判决生效后通过
强制执行程序来完成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过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