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结
婚前购房之时,有一方的父母
出资金额购
买房屋,而且该房屋的所有权被登记在了他们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就会成为登记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而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需要对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个房屋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
结婚前双方的父母都参与出资购买房屋,但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却是登记在另一方的名字下面。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一般被认为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在
离婚分割财产的环节,即使是未曾登记拥有
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也有权提出要求分得这份财产。
再有就是结婚前一方的父母将资金用于购买房屋,但是
产权却登记在了两个人的名下。
显然地,这样的房产是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当婚姻走到了尽头需要
分割财产时,应该根据
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