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由公司的股东们达成关于
解散公司的决议,并须在该决议生效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组建
清算小组,启动
清算程序。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
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可以行使
债权申报权;同时,他们需要在另外六十天内登载于当地报纸之上,进行为期六十天的公告事宜。进入第二阶段,即清算小组在清点公司财产、编制详细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之后,应当着手制定清算方案,在此过程中必须上报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
民法院审核批准。而后该公司财产应依次优先清偿各种
债务,剩余部分方可分配给各个股东。倘若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则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最终的环节是在清算完毕后,清算小组应当编制详尽的清算报告,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然后再提交
公司注册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的
营业执照信息,最后公开宣告公司的终止运营。《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
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