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证件且房屋未进行过登记注册的情形,集体内成员在面临
拆迁时,通常有资格得到合理的
赔偿或补偿。实际的补偿方案需根据该地区所制定的
征收补偿细则予以确认及实施。一般来说,当农村的宅基地遭到政府部门的征用时,政府给出的赔偿款项大致可划分为两部分:土地补偿和地上附属设备的补偿。其中,
农村宅基地实质上由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补偿部分的赔偿将作为
集体财产由村集体最终拥有;而对于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的价值,其
产权属于相应的村民个人所有,相应地,这部分补偿应拨付给相关的村民。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补偿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货币赔偿以及置换赔偿。一旦发生宅基地征收事项,只要是集体中的正式成员,且经过统一安排得到了妥善安置,那么大部分情况下都会依据家庭的人口数和原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然后再折算成相等的新的安置面积。然而,如果原有的宅基地上并没有建造房屋的话,也就意味着没有地面附属设备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因宅基地本身即为村集体无偿贡献给村民作如建设用地使用,故也不能完全排除没有建造房屋就不给与任何赔偿的可能性,具体的补偿机制需现依照政府随后公布的补偿公告为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