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受赠方能够提供充分且有力的
证据,明确表明在接受聘礼之后其生活水平已无法达到当地所规定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且在此情形下未有任何反证来推翻上述事实,那么我们便可将其理解为正是因为聘礼的给予才使得该方陷入了生活上的困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生活困难”这一概念的界定却有着相当严格的验证标准。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断会采取严谨负责的态度进行审理,仅仅依赖
证人的口头陈述很难对于生活绝对困顿状况给出准确无误的判定结果。法院为了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将会参考村民委员会出示的证明文件、经济收入情况的报告、
债务证明材料以及低保证明,同时还需结合实际调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性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