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诉讼离婚的情况,
当事人不存在需要经过冷静期的环节,然而在协商
离婚过程中,确有一个月的冷静期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自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夫妻双方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三十天内如果任意一方不同意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可向该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倘若上述
期限届满之后的另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均未亲身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提交申请领取
离婚证,那么就会被默认为已经主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