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
离婚双方
当事人得以自身之力就财产共享事宜展开充分讨论与沟通,共同决定如何具体分配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以及各自应享有的权益。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记录“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只属于其中某一方”。如果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的法定程序之后正式离婚,那么就代表夫妻双方通过自愿且决定性的方式完成了“
离婚协议”的签署,从而达成了对家庭
财产分配的共识,这将使原本属于家庭
共同财产的
房屋所有权归于已符合约定条件的那一方。在离婚之后,只要夫妻二人重新达成共识,愿意修改原先的“离婚协议”内容,他们便可以再次根据新的协商结果去调整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然而,倘若在
离婚手续办理妥当之后,某个一方却拒绝依照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拒绝将属于自己那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方,那么面临这种情况的一方可通过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法官确认此份“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依法判定其中一方向对方承担协议中所规定的相应义务。然而,若在签定“离婚协议”以后,实际上夫妻二人才刚刚开始准备离婚的相关事宜或者根本还没有离婚,那么这份协议的
法律效力是会被削弱甚至取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