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有以下类型的
债务被认为是配偶一方的
个人债务:
首先,婚姻缔结之前产生的债务;
其次,婚姻各方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自行承担的债务;
第三,由于某一方滥用自己的生活费用,比如参与赌博、沉溺于吸食毒品和酗酒等恶习而造成的债务;
然后,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将特定的财物归属于配偶中的一方,由此带来的相应债务应由接受遗产和馈赠的一方独立承担,另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接着,配偶一方未经伴侣的事先同意,擅自资助那些与自身并无
抚养义务的人所形成的债务;
还有本着未经对方同意的原则,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业务活动而导致的债务,同时其收入实际上并未打入共同生活的支出;
再者,其他依据法律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类债务,其中包括了配偶一方触犯相关
法规和进行侵犯他人权益之类行为时所背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