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所涉及到的
行政处罚标准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实施了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并且其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将面临严厉制裁,包括
有期徒刑五年及以下的监禁或者短期监禁与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数目的
罚金;第二,如果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
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程度相当的情节的话,
处罚将会更为严格,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第三,若金融票据
诈骗金额巨大甚至达到造成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重大损失的地步,那么
当事人将会被迫承担
刑事责任,可能会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限
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空头支票,又被称之为拒付
支票,它揭示了一种无法进行兑现,也就意味着无法取得现款的支票形式。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承诺通常是无法被履行的,意味着空洞的诺言。事实上,支票是出票者依据自身意志和权力签署并授权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到这种支票的时候,没有任何前提条件就可以直接向收款人或者持有者支付预
定金额的票据。这种制度也适用于
汇票体系中,故在此仅对支票行为相较于汇票的独特之处进行介绍。支票作为一种委付证券,具有特殊属性。它的付款方必须是具备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特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我们只能看到即期支票,而无承兑制度。票据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知那些被伪造、
变造、废弃或者冒用的票据是不可流通的,或者更恶意地利用他人的票据,擅自签发出空头支票,签发根本没有资金保障的汇票、
本票,或者捏造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票据事实。根据上述情况,利用金融票据来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得大量财富的行为,才应当被定义为票据诈骗罪。这其中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形成的,并以非法占有所为主要动机。然而,如果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比如对金融票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误签空头支票、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票据事项的记录出错等等,这些都不能定性为
犯罪行为。《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
赔偿支票金额2%的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