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关于协议的签署日期是否可以进行更改这个问题,请教您以下几点。
如果双方
当事人对合同上所修改过的日期都予以同意并认可的话,那么此份合同将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书。
需参照中国最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版)中的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如果合同双方通过使用合同书的方式来做出决策的话,当所有的当事人都完成了签署、盖公章或者捺指纹等行为后,这份合同才会正式生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在完成签署、盖公章或者捺指纹等行为前就已开始执行了主要的责任义务,且另一方也已接受,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份合同仍然会被视为生效的。
另外,中国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还明确指出,如果合同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来签订,但当事人并没有采用这样的方式而是选择口头实施履约义务,并且另一方也接受了这件事,那这样的合同也是完全生效的。
最后,我想再次引用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规定了如果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所有的当事人通过使用信件、电子文档等方式来作为交流手段,而他们提出需要签署一份确认书才能确认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只有在当确认书签署完毕的那一刻,这份合同才算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
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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