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严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明文规范,当两方已按规范履行了合法的
婚姻登记步骤,其中有任何一方提出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而支付的
彩礼诉求时,只要经查证确实存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都会严肃对待并且给予支持:首先是在办理
结婚登记依照法律程序正式确立夫妻关系后,却没有实际把夫妻生活的责任担当起来;再者就是在婚姻缔结前支付的彩礼以致于使支付人的经济陷入困境;最后是以上提到的两种特定情况都必须具备的另一个必要前提条件,那就是二人最终必须走上
离婚的不幸道路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