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其具体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清偿已届清偿期限的债权;其次,如若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则优先偿还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再次,假设没有任何担保债权,那么首先偿还负担相对较重的债权;最后,在负担完全相等的情况下,则依照各笔
债务到期日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偿还;此外,倘若各笔债务到期日相同,便应依据股权比例对债权进行分摊式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