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已经设立
抵押权的房屋
拆迁事务时,必须高度重视对抵押权所有者权益的充分保障。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拥有对拆迁方支付被拆迁人的
拆迁补偿金额的优先受偿权利。在此基础上,抵押权人可以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以提前归还贷款为条件的拆迁补偿款解决方案,或者将补偿资金提交至公正机关予以保管。同时,抵押权人还有权向法院提起
诉讼,申请对拆迁补偿款实行资产保全措施。而针对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完成补偿的情况,用于置换之用的新房屋应当成为新的
抵押物。在此过程中,
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均可依法重新签订抵押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晰的
抵押合同,并备妥相关文书前往抵押登记机构予以鉴证备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