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进行期间内,
债权人是有权转让其所享有的债权的。
在完成
债权转让之后,从债权
受让人的角度出发,他们可依据先前达成的债权转让协义,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列为申请人。
在得到批准并加入到原有司法程序后,原本的执行工作将会持续进行下去。
根据相关
法规的精神,只要
申请执行人能够依法将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且得到了后者的书面承诺,承认其已合法获取上述债权,那么第三方便有权利向法庭提交申请,请求变换或补充自己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对此,人
民法院应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