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可撤销合同是在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够完善或者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缔结而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基础在于每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合意原则。然而,由于诸多复杂的原因,可能导致合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影响和扭曲。为了保护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承认和认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实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并赋予了他们可以撤销的权力。无论这些原因是否涉及到
欺诈、
胁迫、趁人之危还是其他严重的误解,都可能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动摇和偏差。其次,享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自行抉择是否要使用这份权力来撤销这个既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正是那些因为某些因素而导致意思表达不够完善或者有失公允的合同。法律出于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保护而赋予他们这种撤销权。至于他们是否行使这个权利则是他们自愿做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的请求,那么法律便不应该进行强制干涉。再者,当可撤销合同尚未经撤销时,依然生效。即使存在着能够导致合同失效的因素,它仍应当视为有效的合同。合约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一旦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得既定的合同被撤销后,此份合同将会从签订的那一刻开始失去效力,同样会带来与
无效合同同等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